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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綠色食品認證工作程序
來源: 發布日期:2007-12-20 點擊數:4081次
一、申報認證 1. 認證申請 1.1 申請人向其所在市綠色食品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綠辦)取《綠色食品標志使用申請書》、《企業及生產情況調查表》等有關資料,或從浙江農業信息網綠色食品子網(網址http://www.zjagri.gov.cn)下載。 1.2 申請人填寫并向所在市綠辦遞交《綠色食品標志使用申請書》、《企業及生產情況調查表》及以下材料: (1)保證執行綠色食品標準和規范的聲明; (2)生產操作規程(種植規程、養殖規程、加工規程); (3)公司對“基地+農戶”的質量控制體系(包括合同、基地圖、基地和農戶清單、管理制度); (4)產品執行標準; (5)產品注冊商標文本(復印件); (6)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7)企業質量管理手冊; (8)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 受理及文審 2.1 市綠辦收到上述申請材料后,進行登記、編號,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認證材料的審查工作,并向申請人發出《文審意見通知單》。 2.2 申請認證材料不齊全的,申請人收到《文審意見通知單》后10個工作日內提交補充材料。 2.3申請認證材料不合格的,通知申請人本生長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請。 2.4 申請認證材料合格的,執行第3條。 3. 現場檢查 3.1市綠辦制定現場檢查計劃,并在計劃得到申請人確認后,委派2名或2名以上檢查員進行現場檢查。 3.2檢查員根據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以下簡稱中綠中心)《綠色食品檢查員工作手冊》和現場檢查計劃要求,按現場檢查表中檢查項目進行逐項檢查。每位檢查員單獨填寫現場檢查表和現場檢查意見。現場檢查工作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檢查后2個工作日內向市綠辦遞交現場檢查評估報告。 3.3現場檢查不合格,市綠辦書面通知申請人,認證結論按不通過處理,本生產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請。 4.產品抽樣 4.1 現場檢查合格,當時可以抽到適抽產品的,檢查員依據中綠中心《綠色食品產品抽樣技術規范(試行)》進行產品抽樣,并填寫《綠色食品產品抽樣單》。特殊產品(如動物性產品等)另行規定。 4.2 當時無適抽產品的,檢查員與申請人當場確定抽樣計劃。 4.3申請人將樣品、產品執行標準、《綠色食品產品抽樣單》和檢測費寄送綠色食品定點產品監測機構。 5.環境調查 5.1檢查員在現場檢查工作的同時,依據中綠中心《綠色食品產地環境質量現狀調查技術規范(試行)》開展產地環境質量現狀調查,并詳細填寫《綠色食品產地環境質量現狀調查表》和《綠色食品產地環境質量調查人員明細表》。調查后2個工作日內向市綠辦遞交調查報告。 5.2經調查確認,產地環境質量符合中綠中心《綠色食品產地環境質量現狀調查技術規范(試行)》規定的免測條件,免做環境監測。 5.3 根據中綠中心《綠色食品產地環境質量現狀調查技術規范(試行)》的有關規定,經調查確認,有必要進行環境監測的,執行第6條。 6. 環境監測 6.1市綠辦收到檢查員報送的產地環境質量現狀調查報告后,有必要進行環境監測的,在2個工作日內給綠色食品定點環境監測機構發送《綠色食品環境質量現狀調查任務通知書》。 6.2 定點環境監測機構收到通知單后,40個工作日內出具環境監測報告2份,連同填寫的《綠色食品環境質量監測情況表》2份,報送市綠辦。 7. 產品檢測 7.1綠色食品定點產品監測機構自收到樣品、產品執行標準、《綠色食品產品抽樣單》、檢測費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檢測工作,出具產品檢測報告2份,連同填寫的《綠色食品產品檢測情況表》2份,報送市綠辦。 8.預審 8.1市綠辦自收到檢查員現場檢查評估報告、產地環境質量現狀調查報告、《綠色食品產地環境質量現狀調查表》、《綠色食品產地環境質量調查人員明細表》、《綠色食品產品抽樣單》,定點環境監測機構報送的《環境監測報告》及《綠色食品環境質量監測情況表》,定點產品檢測機構報送的《產品檢測報告》及《綠色食品產品檢測情況表》后3個工作日內簽署《市綠辦綠色食品預審情況表》,連同認證申請材料各一式二份報送浙江省綠色食品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綠辦)。 9.初審 9.1省綠辦收到市綠辦報送的上述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做出初審結論。 9.2初審結論為“材料不完整或需要補充說明”的,省綠辦向市綠辦發送《綠色食品認證初審通知單》。由市綠辦督促申請人在5個工作日內將補充材料報送市綠辦,市綠辦收到補充材料后3個工作日內報送省綠辦。 9.3初審結論為不合格的,省綠辦向市綠辦發送《綠色食品認證初審通知單》,由市綠辦通知申請人本生長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請。 9.4初審結論為“合格”的,省綠辦將上述材料及《省綠辦綠色食品認證情況表》報送中綠中心。 10. 認證審核 10.1 中綠中心認證處收到省綠辦報送材料及申請人直接寄送的《申請綠色食品認證基本情況調查表》后,2個工作日內下發受理通知書,書面通知申請人,并抄送省綠辦。省綠辦收到受理通知書后,發送市綠辦。 10.2 中綠中心認證處組織審查人員及有關專家對上述材料進行審核,20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核結論。
10.3 審核結論為“有疑問,需現場檢查”的,中綠中心認證處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檢查計劃,書面通知申請人,并抄送省綠辦,由省綠辦發送市綠辦。得到申請人確認后,5個工作日內派檢查員再次進行現場檢查。 10.4審核結論為“材料不完整或需要補充說明”的,中綠中心認證處向申請人發送《綠色食品認證審核通知單》,同時抄送省綠辦,由省綠辦發送市綠辦。市綠辦在收到《綠色食品認證審核通知單》后,要求申請人在10個工作日內將補充材料報送市綠辦,市綠辦在5個工作日內報送省綠辦,省綠辦在5個工作日內報送中綠中心認證處。 10.5審核結論為“合格”或“不合格”的,中綠中心認證處將認證材料、認證審核意見報送綠色食品評審委員會。 11. 認證評審 11.1 綠色食品評審委員會自收到認證材料、認證處審核意見后10個工作日內進行全面評審,并做出認證終審結論。 11.2 認證終審結論分為兩種情況: (1)認證合格 (2)認證不合格 11.3 結論為“認證合格”,執行第12條。 11.4 結論為“認證不合格”,評審委員會秘書處在做出終審結論2個工作日內,將《認證結論通知單》發送申請人,并抄送省綠辦,省綠辦發送市綠辦。本生產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請。 12. 頒證 12.1 中綠中心在5個工作日內將辦證的有關文件寄送“認證合格”申請人,并抄送省綠辦,由省綠辦發送市綠辦。市綠辦督促申請人在60個工作日內與中綠中心簽定《綠色食品標志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12.2中綠中心簽發證書。 12.3 省綠辦收到綠色食品使用證書、《綠色食品標志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登記后,發送市綠辦,由市綠辦發送申請人。 二、續展認證 1. 續展定義、條件 1.1續展是指綠色食品生產企業的產品在綠色食品標志使用許可期滿,按規定的時限和要求提出申請,經認證許可在該產品上繼續使用綠色食品標志。 1.2 續展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2.1企業年度檢查合格; 1.2.2企業應在綠色食品標志商標使用證(以下簡稱證書)有效期滿3個月前向所在地的市綠辦提出續展申請; 1.2.3產品(或原料)產地規模擴大或產地區域發生改變,如需進行產地環境質量監測,企業應在證書有效期滿5個月前向所在地的市綠辦提出續展申請; 1.2.4企業應根據產品生產季節,合理安排續展申請時間,保證續展申請時有適于抽樣檢測的產品。 2. 續展工作基本要求 2.1市綠辦應在證書有效期滿2個月前向省綠辦報送續展的有關材料。 2.2市綠辦應有計劃地組織安排綠色食品企業第三年度的年檢工作和續展工作。 2.3因年檢結論不合格被取消綠色食品標志使用權的產品,自取消標志使用權后一年內不再受理該產品使用綠色食品標志的申請。再行申請時,不按續展處理,按《綠色食品認證程序(試行)》執行。 2.4續展產品證書的起始時間與上一個周期的終止日期相銜接。 3. 續展申請 申請人向所在地市綠辦提交《綠色食品標志續展認證申請書》及以下材料(以下統稱續展申請材料): (1)保證續展產品嚴格執行綠色食品標準和規范的聲明 (2)經核準的證書復印件 (3)續展期的原料供應購銷合同(包括公司與基地的協議或合同等) (4)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4. 受理、文審 4.1市綠辦收到續展申請材料后,進行登記、編號,并在2個工作日內依據綠色食品標準和有關規定完成文審工作,向申請人發出《續展產品文審意見通知單》,同時抄送省綠辦。 4.2續展申請材料不齊全,要求申請人收到文審意見通知單后3 個工作日內提交補充材料。 4.3續展申請材料不合格,通知申請人本生產周期不再受理該產品申請,再行申請時,按《綠色食品認證程序(試行)》執行。 4.4續展申請材料合格,安排現場檢查和產品抽樣。 5. 現場檢查、產品抽樣 5.1續展認證檢查與第三年度年檢工作合并進行,由持有相應注冊專業類別檢查員證書的監管員(當監管員不具備條件時,由監管員和檢查員共同實施)2人或2人以上依據中綠中心《綠色食品檢查員工作手冊》和《綠色食品產地環境質量現狀調查技術規范(試行)》的有關規定,赴現場逐項檢查,3個工作日內完成續展現場檢查工作并向市綠辦遞交現場檢查評估報告及產地環境質量現狀調查報告。 5.2現場檢查合格,安排產品抽樣: 5.2.1第三年度中綠中心抽檢合格產品,免產品抽樣檢驗。 5.2.2申請人提供了近一年內綠色食品產品質量定點監測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符合綠色食品產品檢驗項目和質量要求的,免產品抽樣檢驗。 5.2.3需要抽樣檢驗的產品,安排產品抽樣。檢查員依據中綠中心《綠色食品產品抽樣技術規范(試行)》進行產品抽樣和封樣,并填寫《綠色食品產品抽樣單》。特殊產品(如動物性產品等)抽樣另行規定。 5.3申請人將已封樣品、產品執行標準、《綠色食品產品抽樣單》 和檢驗費寄送綠色食品產品質量定點監測機構。 5.4年檢和續展認證檢查不合格,不安排產品抽樣。一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6. 環境監測 6.1經環境質量現狀調查確認,產品或產品原料產地范圍、產地面積、產地環境質量等均未發生改變的,免予環境監測。 6.2產品或產品原料產地范圍、產地面積、產地環境質量任一項發生改變,符合免測條件的,免予環境監測。有必要進行環境監測的,市綠辦自收到產地環境質量現狀調查報告后,2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綠色食品環境質量定點監測機構對變化范圍進行環境監測。 6.3綠色食品環境質量定點監測機構收到通知單后,20個工作日內出具環境監測報告,連同填寫的《綠色食品環境監測情況表》,報送市綠辦。 7.產品檢測 綠色食品產品質量定點監測機構自收到樣品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檢測工作,出具產品檢測報告,連同填寫的《綠色食品產品檢測情況表》,報送中綠中心,同時抄送市綠辦。 8. 認證審核 8.1市綠辦收到檢查員現場檢查評估報告和產地環境質量現狀調查報告后,2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并將續展有關材料報送省綠辦。由省綠辦審核后報中綠中心。 8.2中綠中心收到上述材料、環境質量監測報告和產品檢測報告后,5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核結論。 8.2.1審核結論為“需要補充說明”的,中綠中心認證處向申請人發送《綠色食品認證審核通知單》,同時抄送省綠辦。省綠辦通知市綠辦要求申請人在10個工作日內將補充材料報送中綠中心,并抄送省、市綠辦。 8.2.2審核結論為“需再行現場檢查”的,中綠中心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檢查計劃,書面通知申請人,并抄送省綠辦,省綠辦及時通知市綠辦。得到申請人確認后,市綠辦在5個工作日內派檢查員再次進行現場檢查。 8.2.3審核結論為“不合格”的,本生產周期不再受理該產品申請。再行申請時,不按續展處理,按《綠色食品認證程序(試行)》執行。 8.3中綠中心主任做出續展認證結論。 9. 頒證 9.1中綠中心在5個工作日內將辦證通知寄送續展認證申請人,并抄送省綠辦,省綠辦及時通知市綠辦。 9.2申請人與中綠中心簽定《綠色食品標志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9.3中綠中心簽發證書。
10.3 審核結論為“有疑問,需現場檢查”的,中綠中心認證處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檢查計劃,書面通知申請人,并抄送省綠辦,由省綠辦發送市綠辦。得到申請人確認后,5個工作日內派檢查員再次進行現場檢查。 10.4審核結論為“材料不完整或需要補充說明”的,中綠中心認證處向申請人發送《綠色食品認證審核通知單》,同時抄送省綠辦,由省綠辦發送市綠辦。市綠辦在收到《綠色食品認證審核通知單》后,要求申請人在10個工作日內將補充材料報送市綠辦,市綠辦在5個工作日內報送省綠辦,省綠辦在5個工作日內報送中綠中心認證處。 10.5審核結論為“合格”或“不合格”的,中綠中心認證處將認證材料、認證審核意見報送綠色食品評審委員會。 11. 認證評審 11.1 綠色食品評審委員會自收到認證材料、認證處審核意見后10個工作日內進行全面評審,并做出認證終審結論。 11.2 認證終審結論分為兩種情況: (1)認證合格 (2)認證不合格 11.3 結論為“認證合格”,執行第12條。 11.4 結論為“認證不合格”,評審委員會秘書處在做出終審結論2個工作日內,將《認證結論通知單》發送申請人,并抄送省綠辦,省綠辦發送市綠辦。本生產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請。 12. 頒證 12.1 中綠中心在5個工作日內將辦證的有關文件寄送“認證合格”申請人,并抄送省綠辦,由省綠辦發送市綠辦。市綠辦督促申請人在60個工作日內與中綠中心簽定《綠色食品標志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12.2中綠中心簽發證書。 12.3 省綠辦收到綠色食品使用證書、《綠色食品標志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登記后,發送市綠辦,由市綠辦發送申請人。 二、續展認證 1. 續展定義、條件 1.1續展是指綠色食品生產企業的產品在綠色食品標志使用許可期滿,按規定的時限和要求提出申請,經認證許可在該產品上繼續使用綠色食品標志。 1.2 續展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2.1企業年度檢查合格; 1.2.2企業應在綠色食品標志商標使用證(以下簡稱證書)有效期滿3個月前向所在地的市綠辦提出續展申請; 1.2.3產品(或原料)產地規模擴大或產地區域發生改變,如需進行產地環境質量監測,企業應在證書有效期滿5個月前向所在地的市綠辦提出續展申請; 1.2.4企業應根據產品生產季節,合理安排續展申請時間,保證續展申請時有適于抽樣檢測的產品。 2. 續展工作基本要求 2.1市綠辦應在證書有效期滿2個月前向省綠辦報送續展的有關材料。 2.2市綠辦應有計劃地組織安排綠色食品企業第三年度的年檢工作和續展工作。 2.3因年檢結論不合格被取消綠色食品標志使用權的產品,自取消標志使用權后一年內不再受理該產品使用綠色食品標志的申請。再行申請時,不按續展處理,按《綠色食品認證程序(試行)》執行。 2.4續展產品證書的起始時間與上一個周期的終止日期相銜接。 3. 續展申請 申請人向所在地市綠辦提交《綠色食品標志續展認證申請書》及以下材料(以下統稱續展申請材料): (1)保證續展產品嚴格執行綠色食品標準和規范的聲明 (2)經核準的證書復印件 (3)續展期的原料供應購銷合同(包括公司與基地的協議或合同等) (4)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4. 受理、文審 4.1市綠辦收到續展申請材料后,進行登記、編號,并在2個工作日內依據綠色食品標準和有關規定完成文審工作,向申請人發出《續展產品文審意見通知單》,同時抄送省綠辦。 4.2續展申請材料不齊全,要求申請人收到文審意見通知單后3 個工作日內提交補充材料。 4.3續展申請材料不合格,通知申請人本生產周期不再受理該產品申請,再行申請時,按《綠色食品認證程序(試行)》執行。 4.4續展申請材料合格,安排現場檢查和產品抽樣。 5. 現場檢查、產品抽樣 5.1續展認證檢查與第三年度年檢工作合并進行,由持有相應注冊專業類別檢查員證書的監管員(當監管員不具備條件時,由監管員和檢查員共同實施)2人或2人以上依據中綠中心《綠色食品檢查員工作手冊》和《綠色食品產地環境質量現狀調查技術規范(試行)》的有關規定,赴現場逐項檢查,3個工作日內完成續展現場檢查工作并向市綠辦遞交現場檢查評估報告及產地環境質量現狀調查報告。 5.2現場檢查合格,安排產品抽樣: 5.2.1第三年度中綠中心抽檢合格產品,免產品抽樣檢驗。 5.2.2申請人提供了近一年內綠色食品產品質量定點監測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符合綠色食品產品檢驗項目和質量要求的,免產品抽樣檢驗。 5.2.3需要抽樣檢驗的產品,安排產品抽樣。檢查員依據中綠中心《綠色食品產品抽樣技術規范(試行)》進行產品抽樣和封樣,并填寫《綠色食品產品抽樣單》。特殊產品(如動物性產品等)抽樣另行規定。 5.3申請人將已封樣品、產品執行標準、《綠色食品產品抽樣單》 和檢驗費寄送綠色食品產品質量定點監測機構。 5.4年檢和續展認證檢查不合格,不安排產品抽樣。一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6. 環境監測 6.1經環境質量現狀調查確認,產品或產品原料產地范圍、產地面積、產地環境質量等均未發生改變的,免予環境監測。 6.2產品或產品原料產地范圍、產地面積、產地環境質量任一項發生改變,符合免測條件的,免予環境監測。有必要進行環境監測的,市綠辦自收到產地環境質量現狀調查報告后,2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綠色食品環境質量定點監測機構對變化范圍進行環境監測。 6.3綠色食品環境質量定點監測機構收到通知單后,20個工作日內出具環境監測報告,連同填寫的《綠色食品環境監測情況表》,報送市綠辦。 7.產品檢測 綠色食品產品質量定點監測機構自收到樣品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檢測工作,出具產品檢測報告,連同填寫的《綠色食品產品檢測情況表》,報送中綠中心,同時抄送市綠辦。 8. 認證審核 8.1市綠辦收到檢查員現場檢查評估報告和產地環境質量現狀調查報告后,2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并將續展有關材料報送省綠辦。由省綠辦審核后報中綠中心。 8.2中綠中心收到上述材料、環境質量監測報告和產品檢測報告后,5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核結論。 8.2.1審核結論為“需要補充說明”的,中綠中心認證處向申請人發送《綠色食品認證審核通知單》,同時抄送省綠辦。省綠辦通知市綠辦要求申請人在10個工作日內將補充材料報送中綠中心,并抄送省、市綠辦。 8.2.2審核結論為“需再行現場檢查”的,中綠中心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檢查計劃,書面通知申請人,并抄送省綠辦,省綠辦及時通知市綠辦。得到申請人確認后,市綠辦在5個工作日內派檢查員再次進行現場檢查。 8.2.3審核結論為“不合格”的,本生產周期不再受理該產品申請。再行申請時,不按續展處理,按《綠色食品認證程序(試行)》執行。 8.3中綠中心主任做出續展認證結論。 9. 頒證 9.1中綠中心在5個工作日內將辦證通知寄送續展認證申請人,并抄送省綠辦,省綠辦及時通知市綠辦。 9.2申請人與中綠中心簽定《綠色食品標志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9.3中綠中心簽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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